【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①“空挂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案例①——“空挂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案例背景
唐某、杨某某夫妻及其子唐某甲原系甲县人。2000年11月,唐某、杨某某夫妻以投亲为由将户籍迁至乙市(县级市)某村组,为农业人口。后又将唐某甲户籍迁入,为非农业人口。但唐某等3人并未在该村组生活。2011年,该村组土地被统征。2021年7月,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乙市自然资源局向唐某等3人支付房屋安置补偿款。
案情分析
经调查核实查明:唐某等3人在乙市某村组未取得承包地及宅基地,未在该村组建房及生产生活,未履行村民义务也未参与过村组权益分配,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均不认可唐某等3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查明,唐某等3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驳回唐某等3人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在土地征收补偿领域,仅迁入户口,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以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俗称“空挂户”),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清当事人“空挂户”身份,明确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依职权开展检察监督,防止“空挂户”钻法律政策漏洞不当得利,有效维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秩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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