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②农民自愿进城落户的 , 是否要收回其承包地和宅基地 ?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案例②——农民自愿进城落户的 , 是否要收回其承包地和宅基地 ?
争议观点
某村邻近县城,很多农民常年在县城居住、务工,也迁到县城落了户。同时,因为新增人口越来越多,该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等有强烈需求。村委会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很困惑:新增人口主张由集体收回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用于解决人地矛盾问题;也有一部分村民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不应当收回。
法律分析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是否可以收回的问题,在农 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 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可见,进城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对其承包地的处理有几 种选择:可以继续经营,也可以将承包地自愿交回发包方,或者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还可以在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将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但无论如何,集体都不可以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也不得强制收回。关于宅基地问题,中央提出了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路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取得的,不可以强制剥夺,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利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 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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