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③儿媳户口迁入后,可否主张新分承包地?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案例③——儿媳户口迁入后,可否主张新分承包地?
案例背景
1997年,赵某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3亩耕地,期限30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载明,赵某是承包方农户代表,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3人:赵某(户主)、王某(赵某妻)、赵某某(赵某子)。2022年,赵某某与乙村李某结婚,李某将户口迁至赵某家。赵某以李某无地为由向甲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新分1亩承包地。
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某因结婚把户口迁入赵某家,成为赵某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无证据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就承包地进行分割的情况下,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为家庭成员共有。如果李某在甲村未取得承包地,其出嫁前所在的乙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裁判思路
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等,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无承包地问题。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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