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特殊环节”清单(动态调整)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特殊环节”清单(动态调整) | ||||||||||||||||||||||||||||
序号 | 审批部门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审批承诺时限 (工作日) |
该事项涉及的特殊环节名称 | 特殊环节的设立依据 | 特殊环节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 | 特殊环节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总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调整意见 | ||||||||||||||||
1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2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3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4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5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6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7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8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超过五十株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植。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9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10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应当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11 |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3=4个工作日 | 受理:即时受理→审核:即时审核→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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