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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来源: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7-09-08 09:14: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城管字【201728

 

 

淅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淅办[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局全体正式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年休假执行本方案。

第二条 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收入。

第三条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


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第四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第五条 干部职工根据本人意愿,可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超过3个分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需经干部职工本人同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同意后,可以不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第六条 干部职工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可以冲抵事假天数;不冲抵事假天数的,按照局考勤制度相关规定扣发事假工资后的,可继续享受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 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实行替办制,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工作相互替办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干部职工申请休年休假时,休假人应请工作替办人在《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中填写替办意见。分管领导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干部替办;一般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替办。所有休假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第九条 年休假的审批备案

(一)审批备案。干部职工休假一律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干部职工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监察室备案。副科级以上干部年休假备案审批按(淅办[2016]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现工作交叉的干部职工需同时由交叉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

(三)局监察室要进一步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结束后,需向主管领导和监察室销假。逾期不销假者,视为旷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关于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以往制度不相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201781日起执行。

 

 

                 淅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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