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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2-26 18:00: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财字〔201657

 

关于调整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

    根据南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宛财行20161号)文件及有关要求,自201611日起调整《淅川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淅财字20151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同时针对《淅川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淅财字2015130号)文件中未能涵盖的公务活动支出,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和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对应暂按其省会或省辖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省内省辖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中,洛阳市城区45月上旬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7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省内县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二、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被县委、市委、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市直相关单位抽调到外县、市(省辖市、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省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相应公函,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住宿费由原单位在县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市外每人每天合计100元,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每人每天合计60元标准发放。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县内、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学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原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驻村帮扶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宛财行201428号)文件规定执行。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连续5天以上)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市外按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住宿费每人每天在18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市外每人每天合计100元,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每人每天合计60元,可以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四、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五、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六、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七、县直事业单位、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县直各部门(单位)可按照《淅川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按照不高于县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九、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县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6129

 

 

 

 

 

 

 

 

附件:

 

 

 

 

 

 

 

 

县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

序号

地区(城市)

住 宿 费 标 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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