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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财政局2020年权责清单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17 08:50:3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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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财政局权责清单(2020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规章】《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行政裁决 1.受理责任: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
2.调查责任: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4.送达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5.公告责任: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4、送达责任: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5.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6.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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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会计股
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底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6 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实 施 依 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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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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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尝试盈利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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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10 对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1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12 对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非税局联办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2(非税局)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非税局
13 对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1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处罚 【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15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16 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 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17 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991.11.16)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18 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19 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20 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一)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产权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21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22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1.《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23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24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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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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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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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27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28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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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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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四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1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3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4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5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7 对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国家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8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行政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39 国有资本收益征收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法律】《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行政征收 受理责任
受理财政局下达的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复核通知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
征收责任
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财政局向县国有企业下达的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文件,向企业开具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收到款项后,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事后监管责任
非税收入管理局督导和催促县属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股与非税局联办
(省厅为非税局职责)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资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40 单位不明确的县级非税收入征收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行政征收 1、受理

2、征收

3、事后监管
非税局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2 (非税收入管理局)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股
41 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法》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行政检查 检查准备                                                     1.决定责任:根据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
送达                                                         2.送达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检查实施                                                     3.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复核审理                                                               4.复核责任:对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决定                                                         5.决定责任:对监督检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送达                                                                          6.送达责任:将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监督对象。
跟踪监督                                                             7.监督责任: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整理归档                                                              8.归档责任:做好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42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预算法》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闽常〔2005〕4号)(2005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资金征收、解缴、退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四)政府债务的管理及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也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督事项实施监督。 第九条第一款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合理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
书面审查
2.审查责任:组成检查组,调阅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执行情况,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
3.检查责任: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沟通确认 检查结果
4.沟通责任: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督促整改
5.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43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者厅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汇总
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问题处理
 4.处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分为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进行处理。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检查办、非税局联办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2(非税局)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非税局  
44 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2、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3、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4、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5、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8、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者厅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汇总                                                 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问题处理                                                     4.处理责任:根据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45 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税[2016]33号)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者厅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汇总                                                 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问题处理                                                     4.处理责任: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46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7号);
 (四)《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 3 5号令);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和《河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六)其它有关法规、制度和办法。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者厅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汇总                                                 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问题处理                                                     4.处理责任: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47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者厅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汇总                                                 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问题处理                                                     4.处理责任: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48 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或计划。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及相关线索,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
实施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出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49 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者厅领导批示,科学制定各项检查方案时,将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之一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对以前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进行现场检查
 3.督促责任:对问题没有整改落实的,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50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行政确认 1.申请:申请单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税务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3.审核: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审查;
4.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公告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税政与条法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2 0377-60668831(税政与条法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基层办
51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
 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受理。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
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的,依法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事后监管
4.监管责任:监督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政府采购项目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投诉机构: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52 会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其他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8 (会计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会计股
53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其他职权 1、受理: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有关材料。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2、审查
财政部门对收集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3、办结
由上级财政部门评审后推荐候选人。
会计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8 (会计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会计股
54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年度报备、注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八、三十六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八、九、十七、二十条。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其他职权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办理环节
1、受理:
公示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审批机关。
3、决定: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办结
5、公示
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办理环节
1、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办理环节
1、受理: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审查
3、办结
4、公告
会计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8 (会计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会计股
55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第七条;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其他职权 受理: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查: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办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56 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职权 审查
1.审查责任: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认定
2.认定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作出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合同等
监督管理
4.管理责任:监督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8835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采购办
57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其他职权 立项
1.立项责任: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明确绩效评价范围。
调研
2.调研责任:对立项对象,由评价对象提供项目立项、招投标、开工建设、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审计等项目完整建设流程资料等依据,绩效评价工作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价,评价现场人数应不低于两人。
总结
3.总结责任:根据绩效评价对象提供的资料和工作组现场调查整理材料,绩效评价工作组客观公正地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告知
4.告知责任:绩效评价报告由绩效工作组送达被评价对象单位(部门),并要求单位(部门)按要求整改。同时,绩效评价报告结果由绩效工作组送达单位(部门)所属业务股室,并根据结果研究建立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等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1726(绩效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绩效股
58 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职权 制定方案 1.结合年度和专项工作制定表彰奖励的办法,明确表彰项目、名额、方法等具体事项
组织推荐 2.有关执收单位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结合方案进行推荐,并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受理审核 3.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表彰推荐事项予以受理。将最终受理的表彰推荐对所有参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并处理公示反馈。
材料评审 4.对表彰材料的真实性、贡献度进行全面评审。提出初步表彰意见
复核决定 5.对初步表彰意见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表彰奖励决定
送达通报 6.将表彰奖励结果通报、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非税局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2 (非税收入管理局)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股
59 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确定和取消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三款:“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其他职权 确定代理银行的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有代收非税收入意向的银行提交的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资格,督促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相关事项。
告知 4.告知责任:将确定结果告知代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签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代收银行切实履行代收协议,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取消代理银行的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征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在收缴政府非税收入过程中的举报等相关事宜,按规定做好登记。
审查 2、审查责任:主要采取约谈相关方,查阅相关资料,调看监控录相等方式组织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确认。
决定 3、决定责任:召开会议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集中研究。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长专题会研究决定后,拟发文件,取消该代收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税局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2 (非税收入管理局)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股
60 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 【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10 月 22 日财政部令第 70 号公布,2013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接收用票单位的财政票据存根或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
审核
2.审核责任:按相关规定对用票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核销
3.核销责任:对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 销。
事后监管
4.监管责任: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核销。
非税局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2 (非税收入管理局)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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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70号)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并接收用票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用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条件的单位,予以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不予办理的应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督查和年度审验,防止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行为。
非税局
服务电话:       0377-60668872 (非税收入管理局)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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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 其他职权 受理:收到申请文件及材料之日起,县财政局国资办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主管部门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
审查:县财政局资产办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办结:审核同意的,制作核准文件或者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专用印章;审核不同意的,予以退回。将核准文件或者加盖专用印章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送达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63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其他职权 受理:收到申请文件及材料之日起,县财政局国资办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主管部门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
审查:县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家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资产交易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办结:审核同意的,制作批复文件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审核不同意的,予以退回。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或者转让批复文件送达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64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 其他职权 受理:收到申请文件及材料之日起,县财政局国资办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主管部门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
审查:县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家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和清产核资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办结: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予以退回。将结果认定文件送达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65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其他职权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大或存疑事项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办结:审核同意的,制作批复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将相关文书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66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1991]23号)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归属国有资产。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其他职权 受理:收到申请文件及材料之日起,县财政局国资办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主管部门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
审查:按照国家和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产权纠纷调处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办结:出具所有权界定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将相关文书送达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77-606688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国资股
67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职权 查前准备
 决定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厅领导批办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成立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起草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上报
复核上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上报厅领导。
问题处理
 处理责任: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将问题分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处理。
跟踪落实
跟踪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68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理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职权 查前准备
 决定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厅领导批办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成立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起草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上报
复核上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上报厅领导。
问题处理
 处理责任: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将问题分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处理。
跟踪落实
跟踪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6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理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其他职权 查前准备
 决定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厅领导批办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成立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起草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上报
复核上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上报厅领导。
问题处理
 处理责任: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将问题分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处理。
跟踪落实
跟踪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7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理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其他职权 查前准备
决定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厅领导批办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成立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起草财政检查报告。
问题复核上报
 复核上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上报厅领导。
问题处理
处理责任: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将问题分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处理。
跟踪落实
 跟踪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检查办
服务电话:       0377-83826228 0377-60668825(检查办)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检查办
71 预算绩效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预〔2018〕167号
第一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持续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预算绩效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绩效理念尚未牢固树立,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意识;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尚未覆盖所有财政资金,一些领域财政资金低效无效、闲置沉淀、损失浪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克扣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的问题时有发生;绩效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尚未建立。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必须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解决好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其他职权 立项
1.立项责任: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明确绩效评价范围。
调研
2.调研责任:对立项对象,由评价对象提供项目立项、招投标、开工建设、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审计等项目完整建设流程资料等依据,绩效评价工作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价,评价现场人数应不低于两人。
总结
3.总结责任:根据绩效评价对象提供的资料和工作组现场调查整理材料,绩效评价工作组客观公正地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告知
4.告知责任:绩效评价报告由绩效工作组送达被评价对象单位(部门),并要求单位(部门)按要求整改。同时,绩效评价报告结果由绩效工作组送达单位(部门)所属业务股室,并根据结果研究建立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等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60661726(绩效管理股)          投诉机构:      财政局检查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0668825     
受理地点:淅川县财政局绩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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