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利用公路进行打场晒粮的公告
为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村道进行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碾压秸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存在严重危害,容易造成公路损坏,引发各类交通事故。
1.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作业者安全得不到保障。
2.在粮食的四周放置木棍、石头、酒瓶以及其他障碍物,过往的机动车极易压到障碍物上或采取紧急避让时,造成交通事故。
3.由于打场晒粮使路况变窄变差,容易造成驾驶员判断不准、处置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对全县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治理力度,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理一起,坚决遏制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现象蔓延。
三、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晾晒物品,经劝阻而未清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清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物品、供电、电信、交通公用设施、公路路面、桥梁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损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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