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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来源: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10-15 11:32:3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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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 责任 调整情况 所属部门 备注
类别 科室
154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 立案 新列入 交通局
155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56 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57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58 货运源头单位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对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59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0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61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2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3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5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6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8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69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0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1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2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3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4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5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6 未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77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拒不投保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修正)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8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79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0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处罚
18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修正)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3 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5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6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使用无效仿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7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88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89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90 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遗洒物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91 强制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92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93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章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行政强制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94 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强制 国务院令(2011)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195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 国务院令(2011)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强制 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新列入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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