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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河南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附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19 15:14:01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规〔2023〕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及内容】评估对象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以下简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估内容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电动化推广水平、行业监管水平、文明创建水平、行业稳定水平、发展环境水平等。

第三条       【评估原则】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周期】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绩效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方法及等级】评估工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法。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指标见附件。根据评分情况将评估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估程序】评估流程:

市级评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2月10日前,按照本评估指标,完成市本级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自评;同时参照本评估指标或结合当地行业实际自行制定评估指标,对所辖县(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于每年2月20日前,通过河南省综合运输服务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上年度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2022年各地通过线下方式进行评估,并将自评结果和所辖县(市)评估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级复核。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3月20日前,对各地上报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各地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最终得分和等级。

第七条       【结果应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与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挂钩。全省用于奖励的资金总量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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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各地巡游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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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评估周期末实际保有量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本辖区各县(市)资金分配比例,并于2月2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参照各地上报的分配比例进行资金分配。

第八条 【否决项】出租汽车运营发生3起及以上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取消当年补贴资格。连续两年及以上评级为“不合格”等级的地市,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第九条 【资金开支范围】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获得国家及省、市、县表彰的优秀出租汽车司机奖励,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应用、行业监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以及电动化运营补贴等方面;其中获得国家、省表彰的,奖励金额不少于每人1万元、0.5万元。

第十条 【资金使用要求】在城市发展奖励资金下达市、县后,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确保按时发放到位。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要实事求是,加强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管理、使用资金的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

第十二条 【试行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指标

 

河南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绩效评估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一、       电动化推广水平(20分)

1.新能源车辆更新情况

20

辖区内所有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比例达到100%,得20分;未达到100%的,年度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得20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以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

二、       行业监管水平(18分)

 

 

2.行业运营数据归集情况

10

营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基础信息全部录入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省运政系统)的,得10分,未全部录入的,不得分。

以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省运政系统)数据为依据

3.网约车合规化情况

6

年平均网约车双合规率85%及以上,得6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航空港区按郑州市合规率得分)

以部网约车交互平台数据为依据,其中,2022年以第四季度网约车合规化通报数据为依据

4.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开展情况

2

组织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以各地上报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三、       行业文明创建水平(20分)

5.12328投诉情况

15

年度投诉率(总投诉量/总车辆数)排名(从低到高排序),第1-3名,得15分;第4-6名,得12分;第7-9名,得9分;第10-12名,得6分;第13-16名,得3分;第17-19名,不得分。

以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12328数据为依据

6.95128约车电话推广情况

3

95128电话约车实现运营的,得3分,未实现的,不得分。

以各地上报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7.组织表彰奖励或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情况

2

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2分;未组织的,不得分。

以各地上报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四、行业稳定情况

 

(20分)

8.行业稳定情况

20

未发生负面舆情、上访、停运罢运等不稳定情况的,得20分;发生负面舆情、上访、停运罢运等不稳定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5分,扣完为止。

以部省市行业监测情况为依据

五、       发展环境水平(22分)

9.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

7

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7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以各地上报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10.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0

截至评估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和涨价补贴30%部分按照要求全部拨付到位且资金使用符合开支范围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以各地上报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11.深化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

5

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以各地上报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注:1.评估满分为100分,根据评分情况将评估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否决项:出租汽车运营发生3起及以上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取消当年补贴资格。连续两年及以上评级为“不合格”等级的地市,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终审:李娜(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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