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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审计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来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15:33: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审计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及任责事项 追责情形 责任股室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
1. 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调查
2. 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审理
3. 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告知
4. 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决定
5. 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送达
6. 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 立案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理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7.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3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强制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决定
5.决定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7. 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4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行政强制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决定
5.决定责任: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7.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5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行政强制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告知
4. 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6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7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
8 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经贸审计股
9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10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11 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行政事业审计股
12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
13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14 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
15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事项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16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核查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及核查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制股
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复核                                                             2.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复核                                                             2.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指导监督                                                         2.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事后管理                                                         3.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林水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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