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2014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淅审2015公告(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淅川县人民政府的安排,淅川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5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对淅川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2014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淅川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淅川县审计局依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出具以下审计结果。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淅川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批准的股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监督检查和考评,以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行和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现有人数6人。
(二)财务收支情况
2014年会计资料反映:全年财政补助收入1582976元,各项支出总计1567580.58元,结余15395.42元。
(三)资产负债情况
报表反映2014年度资产总额为316389.73元,净资产总额为316389.73元。
(四)预算外收入上缴情况
2014年收取污水处理费1475160元,全额上缴县财政。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该单位制定有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财务核算和管理比较规范,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但在审计中存在有违规支出、业务招待费超支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审计情况
(一)违规支出60600元
1、发票不合规50500元。经抽查2014年使用假发票505张50500元(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中未查到发票信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2、经济事项与所附票据不符10100元。办公费列支使用服装零售发票8600元(4月2#400元、10月3#2000元、11月4#4400元、12月4#1800元),使用营养和保健品零售发票1500元(12月4#);合计10100元经济事项与所附票据不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的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超支19321元
2014年度账面反映全年支业务招待费22650元,办公费列烟酒4100元,合计26750元。依据财政部(1998)159号《财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第一款: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之规定,应列(公务费166441.77元)3329元,超支19321元。
四、审计建议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支出管理有关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从而规范支出行为。
2、健全制度,抓好落实,自觉遵守财经法规,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完整。
五、整改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决定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建议,该单位认真进行了落实和整改。对违规支出已做调整;招待费超支问题已制定相关措施,在今后严格控制支出。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