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审计局关于淅川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2014年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公告
淅审(2015)公告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淅川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5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对淅川县污水处理办公室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淅川县污水处理办公室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淅川县审计局依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出具以下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淅川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批准的股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监督检查和考评,以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稳定运行和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现有人数人。
(二)财务收支情况
2014年会计资料反映:
1、2014年财政补助收入1582976元。
2、2014年各项支出总计1567580.58元(工资917204元、社会保障费302908元,公务费166441.77元、设备购置费77633.81元,业务招待费22650元,其他业务费52800元、其他费用27943元)。
3、2014年结余15395.42元。
(三)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报表反映2014年度资产总额为316389.73元,其中:现金87783.92元,其他应收款100000元,固定资产128605.81元。
2、净资产:报表反映2014年度净资产总额为316389.73元,其中:事业基金187783.92元,固定基金128605.81元。
(四)预算外收入上缴情况
2014年收取污水处理费1475160元,全额上缴县财政。
二、审计实施情况及评价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采用财务报表及凭证分析、对比法及顺查法,以审查会计凭证为主和询问抽查相结合,对该单位2014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该单位制定有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财务核算和管理比较规范,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但在审计中存在有发票不合规、业务招待费超支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审计情况
(一)发票不合规50500元
经抽查2014年使用假发票505张50500元(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中未查到发票信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
(二)支出不具真实性10100元
办公费列支使用服装零售发票8600元(4月2#400元、10月3#2000元、11月4#4400元、12月4#1800元),使用营养和保健品零售发票1500元(12月4#);合计10100元经济事项与所附票据不符,存在变通现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
(三)业务招待费超支19321元
2014年度账面反映全年支业务招待费22650元,办公费列烟酒4100元,合计26750元。依据财政部(1998)159号《财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第一款: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之规定,应列(公务费166441.77元)3329元,超支193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
(四)多计费用4749.07元
经抽查2014年费用支出票据反映,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票据多计费用4749.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
(五)需说明的问题
1、由于居民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征,依据自来水公司水费征收台账反映,2014年居民用水405.06万吨,按每吨水0.65元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263.289万元,污水办账面未反映。
2、自来水公司账面反映,2014年收取污水办转入代征污水费人员工资96630元,而污水办账面不反映。
四、审计建议
1、建议进一步学习财经法规,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支出管理有关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从而规范支出行为。
3、健全制度,抓好落实,自觉遵守财经法规,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完整。
2016年元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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