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审计局关于2014年度淅川县人民法院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淅审(2015)公告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淅政〔2015〕8号文件的要求,淅川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5月4日,对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本次审计以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为重点,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在淅川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已完成审计,现将审计报告汇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淅川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9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淅川县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19个(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一庭、行政审判二庭、立案一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审监庭、执行局、法警队、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行政装备技术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技术科);下设8个人民法庭(上集法庭、金河法庭、老城法庭、盛湾法庭、香花法庭、厚坡法庭、九重法庭、荆关法庭)。全院人员共125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69.6%,其中研究生3人。
根据淅川县人民法院提供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2014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一)财政收支情况
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总收入14427897.52元,其中:拨入经费14427897.52元;
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总支出11899263.12元,其中:经常性支出11899263.12元;
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结余4448135.36元,其中:事业结余4448135.36元(当年结余2528634.4元,以前年度结余1919500.96元)。
(二)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资产合计19971070.06元,其中:现金205405.35元,银行存款207439.09元,财政应返还额度3295765.73元,暂付款1324593元,固定资产14937866.89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负债和净资产合计19971070.06元,其中:暂存款585067.81元,固定基金14937866.89元,事业结余4448135.36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淅川县人民法院在财务工作中基本遵循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进行会计处理,该年度财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该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收支事项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自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损失浪费、不合理支出情况得到了一定控制。审计也发现,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仍存在诉讼费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错记会计科目、超比例列支招待费、不合规发票列支、大额支出无明细、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业务招待费超支146265.17元
2014年度,淅川县人民法院财务账显示:在会计科目-业务招待费列支189873元,另在其他科目中列支招待费33766元,合计223639元。2014年度列支公务费3868691.53元,招待费超支146265.17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第一款: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
根据淅川县人民法院的违规事实和情节,将违规程度定为较重。根据《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二)不合规发票列支119160元
经抽查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会计凭证,共使用不合规发票列支办公费、其他费用等119160元,其中:套用借用发票69160元,发票要素不全50000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根据淅川县人民法院的违规事实和情节,将违规程度定为较重。根据《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000元罚款。
(三)诉讼费收取方面存在的问题
淅川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由各庭室现金收取,开具诉讼费预收票据,再汇缴7909975元到院财务人员王晓静处,由王晓静统一上缴县财政。
上述做法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根据淅川县人民法院的违规事实和情节,将违规程度定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要求淅川县人民法院抓紧改正,尽快按规定方式收取诉讼费。
(四)错计会计科目41236元
根据相关会计资料,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在其他业务费中列支招待费33766元,在办公费中列支汽油费7470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根据淅川县人民法院的违规事实和情节,将违规程度定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要求淅川县人民法院调账纠正。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38100元
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10月2#,购家具10600元;10月7#,购“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12000元;11月4#,购空调4台15500元。以上共计38100元,直接列支费用,未计固定资产。
上述做法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规定。
根据淅川县人民法院的违规事实和情节,将违规程度定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免予处罚,要求今后在费用报销手续上加强管理,促进财务基础工作。
(六)会计手续不完善列支124500元
经查,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列支办公费和其他费用124500元,凭证后发票及附件未对支出事项、金额、单价有任何说明,只在摘要中注为办公费或其他费用,由经办人、庭长、主管院长及财务人员签字后列支,发票要素及事项记载缺失。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淅川县人民法院的违规事实和情节,将违规程度定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免予处罚,要求今后在费用报销手续上加强管理,促进财务基础工作。
四、审计建议
(一)淅川县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财政局、银行等单位,按照《讼诉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开设诉讼费收费账户,收取诉讼费,制定诉讼费收费、缴库、退费的管理办法;
(二)淅川县人民法院要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减少不必要的接待活动,进一步压缩接待费用支出;
(三)淅川县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提高财经纪律意识,在费用报销手续上要加强管理,审核票据真实性,保证经费支出合法合规;
(四)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发生支出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另外要认真研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准确性。
2016年元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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