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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审计局关于商圣街道办事处2014年度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公告

来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01-10 20:35: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审(2015)公告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淅政 [2015 ] 8号文件要求,淅川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5824日起,历时两个月,对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2014年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圣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淅川县审计局依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出具审计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商圣街道办事处成立于20062月,隶属县政府派出机构,街道位于县城人民路以南,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辖冬青、狮子路、顺风、幸福4个社区居委会,25个居民小组,驻区党政企事业单位108家,总户数27594户,总人口63000人。街道现有在编人员41名,其中:副科级以上9名,临时工人3名,内设机构8个,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劳动保障所、文化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2014年度淅川县商圣办事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2221040元,一般预算支出7036600元,一般预算结余3144028.56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拨款5178566

1、违规拨入非预算单位资金1755000

淅川县商圣总预算2014年拨入非预算单位资金1755000元,其中:移民所30000元、拘留所40000元、中金制造公司245000元、公安局治安大队10000元、国税局400000元、地税局700000元、城镇派出所130000元、华新铸造100000元、国土所20000元、卫生院50000元、司法所20000元、交警大队10000元。

2、无预算拨付资金3423566

淅川县商圣总预算2014年无预算批复拨付资金:

201469#拨办事处费用339800元。其中:20131226120000元;2014125日预算批复600000元,拨付700000元,超预算拨付100000元;2014430119800元;

2014610#拨幸福社区1800元,拨移民所10000元;

20141210#拨办事处工资643106元;

20141211#弥补村级经费285260元;

20141212#拨办事处费用1500000元(其中:201412150000元、201412250000元、2015211500000元、2015215800000元、2014912100000元);

20141213#拨城镇派出所奖励款100000元;

20141215#拨财税所500000元(其中:2014122200000元、2015128300000元);

20141216#拨出43600元(其中:2014123018600元、201521525000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二)款“按照规定的预算次级和程序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次级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和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要求进行纠正处理。

(二)滞留下拨资金3369512

     淅川县商圣总预算截止2014年底滞留下拨资金3369512元,其中:经费2812456元、党群服务中心建设资金50000元、农户经济补偿金18216元、奖励款200000元、村级经费2888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要求进行纠正处理。

(三)无明细列支费用1662419.8

1、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2014年无明细事项列支1572830.70元,其中:业务费-其他支出无明细1183600元;业务费-办公费支出无明细389230.70元。

2、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2014年无明细列支24140元,其中: 97#公务费-办公费中列支12540元、公务费-其他中列支9250元; 127#事业支出-办公费中列支1000元、事业支出-其他中列支1350元。

3、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民政所2014112#其他支出中无明细列支10000元。

4、淅川县商圣街道幸福社区2014年无明细列支20393元。

5、淅川县商圣街道顺风社区2014年无明细列支35056.10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执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之规定,处以20000元罚款收缴县财政。

(四)无领导签批支出1348215.89

1、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2014年无领导签批支付工资1314535元。

2、淅川县商圣办事处2014年无领导签字列支费用33680.89元,其中:15#列支水电费22683.89元,电话费6497元; 1281#列支退休干部慰问费4500元。

    以上(三)(四)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要求进行纠正处理。

(五)购置固定资产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33750

1、淅川县商圣财政所201494#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28200元(其中购监控设备25600元、冰箱22600元)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2、淅川县商圣街道顺风社区20141218#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5550元电脑音响费用,无政府采购手续。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八条“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要求进行纠正处理。

(六)白条列支费用171796

1、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2014年白条列支102500元。其中:919#经费支出-其他中依据“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列支王鹏500元,列支刘坷娄2000元(淅川县信访部长安排押送李某某去北京);1288#经费支出-其他支出中,依据“领条”列支陈自力工程款100000元。

2、淅川县商圣财政所2014125#其他支出中白条列支李素丽1796元、王新丽25500元,合计27296元。

3、淅川县商圣街道顺风社区20141212#其他支出中白条列支清淤费30000元。

4、淅川县商圣街道狮子路社区201467#其他支出中白条列支李玉华上访费用12000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之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收缴县财政。

(七)漏提漏缴税费及附加64609.25

1、淅川县商圣街道幸福社区2014年房租收入5000元,漏提漏缴税金及附加875元,其中:房产税600元,营业税250元,城维税及附加25元。

2、淅川县商圣街道冬青社区2014年漏提漏缴税费及附加76063.05元。

①淅川县商圣街道冬青社区2014年房租收入49910元,漏提漏缴税金及附加8734.25元,其中:房产税5989.20元,营业税2495.50元,城维税及附加249.55元。

②淅川县商圣街道冬青社区2014年其他收入1000000元(合同违约收入),漏提漏缴税金及附加55000元(营业税50000元,城维税及附加5000元)。

ƒ淅川县商圣街道狮子路社区2014121#其他收入224160元(发包及上交收入60000元、建房管理费2500元、四个小组管理费161660元),漏提漏缴税金及附加12328.8元(营业税11208元,城维税及附加1120.8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要求自行上交税务机关。

(八)业务招待费超支828872.06

1、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2014年招待费列支713082元(账面反映招待费675882元、其他费用中列支招待费37200元),按公务费2%(公务费1178062.15元)计算,应列业务招待费23561.24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713082元,业务招待费超支689520.76元。

2、淅川县商圣财政所2014年招待费列支111316元(账面反映招待费104666元、其他费用中列支招待费6650元),按公务费2%(公务费108558.80元)计算,应列业务招待费2171.18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11316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09114.82元。

3、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2014年招待费列支31100元(账上反映业务招待费28400元、其他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700),按公务费2%(公务费43175.87元)计算,应列业务招待费863.52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311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30236.48元。

    以上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1998]159号)第三款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纠正。

(九)大额现金支付1167487.56

1、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2014年大额现金支付1142835.56元。其中: 917#现金支付设备购置费269600元(购两辆小汽车);1279#现金支付赵浩宣传牌及宣传标语制作费24892元,支付王金凤制作版面、印刷、横幅费51950元,合计76842元; 1288#现金列支工程款774393.56元; 920#现金列支工程款22000元。

2、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201497#公务费-其他中列支大额现金7250元。

3、淅川县商圣街道幸福社区20141213#其他支出中列支大额现金17402元。

以上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88号)第八条“除本条例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个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之规定,处以17000元罚款收缴县财政。

                             2016年元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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