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审计局关于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淅审公(2016)30号
根据淅审经通[2016]3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淅川县审计局自2016年5月9日至25日,对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系县教体局主管的事业单位,现有职工280余人,学生4700余人,共有57个班级。内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等科室。学校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隶属县财政。
据县第二初级中学提供的会计资料反映,2015年收入合计1327.62万元(财政补助收入1311.4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4.60万元,事业收入11.60万元);支出合计1186.27万元,其中:工资890.66万元、遗属补助1.51万元、办公费168.93万元,水电费12.79万元、差旅费1.60万元、机动车费5.70万元、其他业务费2.40万元、业务招待费9.39万元、其他5.67万元,设备购置费25.41万元,修缮费19.67万元,工会经费10.5万元,其他费用31.98万元;收支相抵结余141.35万元。
(二)审计实施情况
本次审计按照审计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步骤,对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核。审计期间得到了该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审计结果表明,该校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各项经济活动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是,本次审计也发现有违规支出、业务招待费超支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
二、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的会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作出了书面承诺,对其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三、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乱发补贴899816元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在事业支出中列支教师超工作量补贴、班主任补贴、考绩奖、补课费899816元。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资金2012年68号)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淅川县二初中进行纠正处理,并处10000元罚款收缴县财政。
(二)漏缴税金及附加23563.3元
1、漏缴个人所得税3623.3元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支付集资利息724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按5%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263.3元,而未代扣。
2、漏缴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20300元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收取承包费116000元,应缴未缴房产税13920元,营业税5800元,城维税及地方附加580元,合计20300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自行上缴税务部门。
(三)未通过政府采购购置资产及物品75200元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未通过政府采购购置资产及物品75200元。其中:3月15日购太康县文教用品商行桌椅25200元;7月3日支程彬施工费(建院墙)5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五)款之规定,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四)会计手续不完善列支48160元
淅川县二初中2015年无合同(协议)、五(预)决算、无验收资料列支修缮费、施工费48160元。其中:7月23日支周向军修机井10000元;7月3日支连培超版面5720元;10月20日支饶彦中建露天舞台3244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五)款的规定,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五)业务招待费超支
淅川县二初中2015年列支业务招待费93878元,按公务费2%(公务费1947479.96元)计算应列支业务招待费38949.6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93878元,超支54928.4元。
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1998]159号)第三款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之规定。
(六)乱列招待费支出92392元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把业务招待费支出分别计入办公费和机动车辆费92392元,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的规定。
上述(五)、(六)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责令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调整有关账项,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发票提供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支出164995元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发票提供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支出164995元。其中:5月26日淅川县个体工商户凌洪峰25699元,款汇王建平;6月25日支淅川县个体工商户张全国教辅资料34810元,款汇邢改平;7月14日支淅川县个体工商户王来宏6276元,款汇王来宏;7月3日支淅川县书店张全国1480元,款汇孙红丽;7月3日支淅川县个体工商户贾银成印刷费24120元,款汇靳立国;7月8日支淅川县个体户王建伟业务费17370元,款汇申春兰;7月3日支淅川县个体户杨晓32620元,款汇刘条华;7月10日支淅川县个体户22620元,款汇王建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四)、(五)款的规定,要求进行纠正处理。
(八)少计固定资产44200元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2015年少计固定资产44200元,其中:9月2日购复印件一台价值1960元未计固定资产;12月9日购格力空调三台价值9800元未计固定资产;10月20日建露天舞台一座32440元未计固定资产。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责令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补记有关科目。
(九)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处理
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挂账三年以上其他应收款54279.04元,预付帐款20868.20元,其他应付款391475.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淅川县第二初级中学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清理、结算,避免长期挂账。
四、审计建议
为了促进今后的财务工作,针对这次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1、财务人员应加强财经法规理论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保证一切经济活动规范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之内。
2、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及时清理往来帐目,严格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