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商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助渠道、监督等事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淅川县商务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淅川县商务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 单位名称:淅川县商务执法检查大队
(二)单位地址:淅川县灌河路38号
(三)投诉地址:淅川县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站
(四)投诉方式:拨打12345 市民热线或前往淅川县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站进行投诉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1 |
魏红阳 |
2 |
连浩 |
3 |
靳丹 |
4 |
孙泽锋 |
5 |
席建国 |
6 |
罗荣斌 |
7 |
孙中元 |
8 |
唐辉 |
9 |
李春秀 |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规章
1.洗染业管理办法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5.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淅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