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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范围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8 11:17:22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南阳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下发家装厨卫“焕新”工作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范围及有关流程调整如下:

一、家居厨卫“焕新”方面

补贴范围调整为:净水机、蒸烤箱、微波炉、洗碗机、消毒柜、扫地机、智能马桶、智能门锁、淋浴器、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床、助听器、沙发、床、床垫、餐桌(含餐椅)、智能按摩椅、空气净化器、破壁机、电饭煲21类产品。

二、家装改造消费补贴方面(由住建部门牵头具体负责)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调整为:

2024年10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旧房内部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时,购买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其他门窗、定制柜(橱柜、衣柜、酒柜)、淋浴房、洁具(浴缸、马桶、面盆、水龙头、花洒、拖布池)、开关插座、灯具、茶几、电视柜、窗帘、面层装饰(油漆、涂料、乳胶漆、壁纸等)、装配化装修所用物品材料(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按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套房购买的所有物品和材料总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套房只能申请一次补贴。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物品和材料,本次活动不予补贴,比如沙石、水泥、管线、地毯等以及装修人工费用不予补贴。已列入家居厨卫“焕新”清单内的产品不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

(二)旧房要求调整为:

2023年9月30日(含当日)前取得产权证或已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住宅,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自用住宅。拆迁安置房未取得产权证或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须提供征迁安置协议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屋交付时间的认定报告;二手房以该套房屋初始登记办证时间为准。

(三)参与活动企业标准调整为:

1.参与家装改造消费补贴活动的销售商家、装饰企业应遵从本次活动规范和要求,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3);

2.在南阳市域内注册登记、符合相应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独立法人企业、装饰装修企业;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资信状况良好,无失信记录;

4.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同意且能够建立完整清晰、可追溯的活动台账,活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复印件、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销售产品名称、销售额等。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审核;

6.认可并遵守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各项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向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递交诚信经营承诺书后,即可参与家装改造消费补贴活动。

(四)补贴流程调整为:

1、装修申报。拟申领装修(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的申请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下载“云闪付”APP通过云闪付首页“南阳市家装改造消费补贴”进行申报。

2、提交材料。申请人装修(改造)所用的材料和物品购置完成后,通过“云闪付”申领补贴,并上传(填写)以下材料:

第一步上传资料:

1)《南阳市家装改造消费补贴申请承诺表》(线上填报);

2)选择小区所在县区及乡镇或街道,并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拟申领补贴房屋所在位置(具体到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正反两面拍照上传);

4)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5)与装饰企业或商户签订的装修合同或服务合同;

6)房屋改造施工前水印照片;

7)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拍照上传);

经乡镇或街道初审通过后可进入第二步上传页面。

第二步上传资料:

1)物品、材料经销商家提供的出货清单;

2)物品材料购置纸质普通增值税发票或专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支付凭证,不支持定额发票;发票抬头信息应与消费者姓名一致且明确物品数量与单价,开具时间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发票须一次性上传,不得分多次上传;

3)购置物品材料水印照片;

4)改造完工后水印照片(或装修开工后施工中水印照片);

3、部门审核。经各县市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核查无误的,通过线上审批后报至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进行线上复核,每半月将复核通过的消费者及补贴资金情况报市商务、住建、财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确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无法辨别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本次申请无效。

4、补贴发放。经市商务、住建、财政主管部门终审通过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个人消费者账户。

5、闭环核查。完成补贴拨付后,各县市区对装修合同履行情况及材料是否实际用于装修(改造)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县市区予以收回并上缴市财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未调整的,以原实施细则为准。

 

                                2024年10月28


终审:刘金虎(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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