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2021年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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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
办理环节及 |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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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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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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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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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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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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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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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三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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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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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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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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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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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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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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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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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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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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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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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士官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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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军队退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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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军队离休干部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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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军队退休士官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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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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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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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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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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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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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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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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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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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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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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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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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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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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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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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行政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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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
行政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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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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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伤残等级评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行政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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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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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其他职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就业创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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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行政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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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行政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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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扶持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其他职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就业创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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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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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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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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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0298700 投诉机构:淅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投诉电话:0377-6029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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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淅川县南阳路顺风路交叉口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退役军人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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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内容更新于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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