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淅川县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1 | 护士执业注册 (军队变入地方) | 护士执业证书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9】31号) | 在线核查 附件4: | 
| 2 | 护士执业注册 (注销) | 护士执业证书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9】31号) | 在线核查附件4: | 
| 3 | 护士执业注册 (重新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9】31号) | 在线核查附件4: | 
| 4 | 乡村医生执业 (首次注册)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在线核查附件4: | 
| 5 | 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执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附件4: | 
| 6 | 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执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附件4: | 
| 7 | 医师执业注册 (军队变入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附件4: | 
| 8 | 医师执业注册 (多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附件4: | 
| 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现场核查附件5: | 
| 1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执业地址)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的通知》(豫中医〔2018〕6号)第三条:(二)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3.新设地址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医疗机构迁建或增设新的执业地址,应提交本文件第二项第三款 4、5、7、9、11 项,并接受执业登记机关的现场评审 | 现场核查附件5: | 
| 11 |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的通知》(豫卫医〔2017〕32号)第五条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3、新设地址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机构整体迁建或增设分院区应提交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4、5、7、9、11项材料,并接受现场评审 | 现场核查附件5: | 
| 1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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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 
| 1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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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 
| 1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人)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在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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