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淅川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淅卫审批函 [2021] 10号
淅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淅川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淅川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终止办理的决定。
二、要求
1.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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