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注销备案公示
诊所注销备案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主动申请注销的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并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 医疗机构名称 | 地 址 | 注销日期 | 
| 淅川冀洪苹眼科诊所 | 龙城街道前进路老街社区第一网格052附1 | 2024.03.15 | 
公示期间,如单位或个人存在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委据实反映。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终审:王亮亮(卫健委)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