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测绘管理投诉处理制度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
测绘管理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范围。测绘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测绘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级测绘行政机关投诉,上级测绘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投诉受理。
1、淅川县自然资源局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行为或行政执法人员;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属于可投诉的范围;属于本行政执法投诉机关管辖的。
3、投诉人投诉符合本制度,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三、投诉处理。
1、对受理的投诉案件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2、对投诉人的投诉,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告知其按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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