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6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
公 告
〔2015(年)〕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淅川县2015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112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0.5689公顷。
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 序号 | 建设用地项目 名称 | 被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地村组 | 征收土地面积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 |||
| 农用地 |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 耕 地 | 其 他 农用地 | |||||||||
| 1 | 年16万头生猪屠宰、加工及存储项目 | 上集镇刘营社区 | 第一居民小组 | 3.8580 | 
 | 
 | 
 | 70.500 | 2.250 | 按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 
| 第二居民小组 | 3.7580 | 0.0916 | 
 | 0.4438 | ||||||
| 第五居民小组 | 1.7077 | 
 | 
 | 
 | ||||||
| 第七居民小组 | 0.6237 | 
 | 
 | 
 | ||||||
| 第八居民小组 | 2.4180 | 
 | 
 | 
 | ||||||
| 2 | 年产10万吨调味品建设项目 | 上集镇梁洼村 | 岗西村民小组 | 0.1556 | 0.0127 | 
 | 
 | 70.500 | ||
| 梁洼村民小组 | 2.0394 | 0.1410 | 
 | 
 | ||||||
| 上集镇梁家山根村 | 王二村民小组 | 0.7674 | 0.9437 | 
 | 
 | 57.000 | ||||
| 3 | 服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金河镇金汇社区 | 第一居民小组 | 0.8310 | 
 | 
 | 
 | 73.500 | ||
| 第二居民小组 | 0.24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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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镇金源社区 | 第二居民小组 | 1.0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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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年产10万吨炼钢用增碳剂项目 | 九重镇王楼村 | 郭家村民小组 | 3.8714 | 2.6012 | 
 | 
 | 61.500 | ||
| 5 | 东方社区公租房项目 | 上集镇东方社区 | 第二居民小组 | 0.8520 | 1.0938 | 
 | 1.7132 | 70.500 | ||
| 第三居民小组 | 0.6131 | 0.3044 | 
 | 0.4235 | ||||||
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使被征地居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上集镇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方社区居民委员会、梁洼村民委员会、梁家山根村民委员会,金河镇金汇社区居民委员会、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九重镇王楼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5第06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5]112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社保、农业、财政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57.000万元/公顷、61.5000万元/公顷和73.5000万元/公顷。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上集镇刘营社区909.5064万元、东方社区352.5000万元、梁洼村165.5834万元、梁家山根村97.5327万元,金河镇金汇社区78.7479万元、金源社区78.2261万元,九重镇王楼村398.0649万元。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精神,征收土地要把安置人口数纳入社保安置。对征地后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居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农业安置:村组计划通过调整土地进行农业安置。
四、其他: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建设用地股。
联系人:张峰 联系电话:0377-69250816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淅川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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