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卫生健康委员会认领事项事项目录名称
序号 | 事项目录 |
1 |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2 | 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3 | 对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4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5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管理的行政检查 |
6 |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7 |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8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
9 | 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10 | 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
11 |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2 | 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13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14 |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15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16 |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7 | 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18 | 对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19 | 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监督检查 |
20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采集、运输、储存,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21 |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
22 |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23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24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行政检查 |
25 | 设计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26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27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28 |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2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测和监督工作 |
3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
31 | 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3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33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政检查 |
34 | 对放射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35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36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37 |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38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39 | 对生物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40 | 对各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 |
终审:刘明(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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