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工作)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是否达到要求 |
2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3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4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是否达到要求 |
5 |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6 |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7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8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9 | 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
10 | 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
11 | 是否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是否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
12 | 是否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是否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
13 | 生产单位用能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14 | 生产单位用能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15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
16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
17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
18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
19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
20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源在线监测工作 |
21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
22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
23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
24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
25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 |
26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 |
27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是否达到要求 |
28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是否达到要求 |
29 | 开工建设以及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
30 | 开工建设以及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
31 | |
32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33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
34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35 | 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等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36 |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
37 |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
38 | 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39 | 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40 | 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
41 | 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42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43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
44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 |
45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 |
46 | 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
47 | 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48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49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
50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 |
51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 |
终审:刘明(司法局)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