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3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财税大检查的通知
淅政办〔2008〕84号 |
根据省、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经县政府同意,近期由县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联合开展一次全县财税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年6月16日至9月30日。其中6月16日至22日为自查时间,6月23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时间。
二、检查范围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的纳税情况,有偷漏税收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1、全县重点骨干企业、中小型成长企业(含所有冶炼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
2、商贸流通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3、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业的税收缴纳情况;
4、交通运输行业税收缴纳情况;
5、房屋租赁业税收缴纳情况;
6、娱乐服务业税收缴纳情况;
7、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情况;
8、对其它偷、逃、抗税行业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政策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自查、自报、自缴税款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但必须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结合这次大检查要对欠税进行清理,欠税除追缴税款外,必须加收滞纳金;对长期拖欠税款的,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
3、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逃、抗税的,一律由税务稽查机关立案查处,除依法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不低于所偷、逃、抗税一倍的罚款。
4、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组织实施
1、此次财税大检查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从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抽调业务人员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大检查工作,检查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审计局,联系电话:69212132。
2、各乡镇办、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财税大检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充实大检查队伍,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这次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3、检查组人员要认真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允许在被查单位用餐,中午一律吃工作餐。对在检查中应付了事、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将严厉追究责任。被检查对象要从维护全县大局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组人员的工作。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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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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