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安委〔2024〕12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一旦发现违规动火作业,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诉。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三、人员密集场所在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人员密集场所内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监管,严防高温焊渣、火星等掉落或飞溅引燃周围可燃物。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须全面清理现场,清除可燃物和高温残渣,切断电源,务必确认施工现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
七、责任单位须强化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并完善灭火及应急疏散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拨打119报警,严格依照预案规定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与处置。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有火灾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特此通告。
淅川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